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信息、文化、旅游、青年部关于维护与保护文化遗产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信息、文化、旅游、青年部(以下简称“双方”),期望在文化遗产领域建立双边合作关系,达成以下谅解:
第一条
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开展文化遗产领域的有效合作。
第二条
双方鼓励并支持文化遗产专业人员开展保护与管理方面的经验交流,包括人员互访及刊物交换。
第三条
双方鼓励并支持文化遗产专业人员的合作培训,包括古迹遗址维修与博物馆管理专业人员的培训。
第四条
双方鼓励并支持开展古迹遗址保护维修的研究,探讨合作的可行性。
第五条
双方鼓励并支持开展博物馆藏品登记、保管、陈列等方面的专业研究,探讨合作的可行性。
第六条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