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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与泰王国商业部关于版权和邻接权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与泰王国商业部关于版权和邻接权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与泰王国商业部(以下简称“双方”),
  意识到两国政府机构之间业已存在的友谊精神和谅解;
  认识到版权和邻接权对于推动各自国家的文学、艺术以及整个文化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希望加强在版权和邻接权领域的更加密切的合作以便为两国的文化经济增长和繁荣提供坚实的基础;
  认识到促进本地区各国之间在版权和邻接权领域的相互理解旨在加强地区性合作的必要性
  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目标


  双方将寻求实现以下目标:
  (一)促进两国负责版权和邻接权事务的国家机构之间的联系;
  (二)促进人力资源的开发,包括版权和邻接权方面专业人员的培训和交流;
  (三)促进有关版权和邻接权信息的交流和流通;
  (四)促进与版权和邻接权及其保护有关的共同问题的解决;
  (五)促进本地区各国间的更为密切的合作和协商;
  (六)促进两国人民的版权和邻接权的相互保护。

第二条 合作领域


  (一)交流、传播包括数据库在内的有关版权和邻接权方面的信息和经验;
  (二)开发人力资源,培训版权和邻接权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考察性互访;
  (四)对两国的版权和邻接权机制进行比较研究;
  (五)协调两国在国际版权与邻接权领域的合作;
  (六)促进两国民间协会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协商


  两国负责版权和邻接权事务的国家机构的官员每年至少会晤一次,回顾双方在版权和邻接权领域合作的进展。在适当的时候,将举行部长级的协商。

第四条 适用规则


  本备忘录的任何条款均不得损害依据现有的或未来的有关版权和邻接权保护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中所规定的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生效、修改和终止

  (一)本备忘录自双方政府相互通知已完成本备忘录生效所需的各自法律程序之日起生效。
  (二)双方可在任何时候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提前六个月发出通知终止本备忘录。
  (三)本备忘录可通过双方交换函件的形式予以修订。
  本备忘录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英文写成,两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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