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于测控服务(不包括任何其他活动),请求方应保证支持方、其有关的实体、前述的人员及其承保人不对来自任何第三方(包括航天器所有人、制造商和用户)因支持方执行测控服务导致的任何性质的损坏提出的索赔要求而承担责任。
五、在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设施和航天器丢失或损坏时,在JTNC框架内对发生这些事件的原因尽快进行讨论和分析,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找到这些事件的原因并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十九条 终止
若任一方有意完全或部分终止本协议,该方至少应提前十二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提出终止一方承诺竭尽全力,将其终止给另一方造成的不利影响减到最小,尤其是已安排的服务请求。
进行中的服务完成后,共用账户结余将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支付。
此终止前完成的任何辅助服务费用将根据以上第十条的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 信息发布
双方特此同意,在事先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将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公开(包括新闻发布、文章、手册、广告和正式的演讲稿)或将本协议履行的细节透露给第三方或将另一方名称在宣传或广告中使用。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拒发或拖办该书面认可书。但本条不对双方将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内容向保险代理人和承保人和航天器发射承包商透露的权利进行限制。
一方至少在发布之前三十天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向另一方提供所有打算公开的信息,以便另一方有足够时间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一、本条之目的是约定发生阻止任一方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不可抗力事件时的影响。
二、本条款所用的“不可抗力”一词系指本协议之外的不可预见和不可抵挡的事件,这些事件超出一方所能控制的范围诸如战争、暴乱、洪涝、台风、地震,导致测控网中一个地面站受损或毁灭,或者导致测控网不能使用。该词不包括因劳务纠纷引起的罢工或其他事件,除非这些罢工或其他事件是全国性的或地区性纠纷的一部分。
三、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通过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在十四天内通过挂号航空邮件送交一份有关当局或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并附上详细说明。
四、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间,暂时停止执行双方按本协议同意的任何测控服务及相关服务,且受此影响的一方不受损失。
五、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同意尽最大努力,将因暂停服务给对方造成的不良影响减到最小。每方应尽力执行已经启动的测控服务和相关服务。
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两个月,每一方都可以选择终止相应的服务项目合同。有意终止这些服务项目合同的一方应书面将其意见通知对方。若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二十四个月以上,本协议将被视为自动终止。在这两种情况下,截止终止日期的共用账户结余和已完成的与辅助服务有关的费用应按照以上第十条规定的程序予以支付。
第二十二条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