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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法兰西共和国国家空间研究中心关于测控联网和相互提供测控服务的协议

  一、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服务,每方尽力落实在各自国家免除所有适用的税款和有关费用。
  二、对于双方根据本协议交流的设备和(或)部件,接收方应申请免除拥有方在接收方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交纳的所有关税和其他税。拥有方负责办理海关手续,接收方协助。
  三、若按照上述第一和第二款申请免税(费)后仍征收关税,其他税和(或)有关费用,则这些关税,其他税和(或)有关费用由征收这些关税,其他税和(或)有关费用的国家的一方承担。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


  一、系统部在履行本协议中开发的任何设备和(或)部件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归系统部所有。这一产权尤其包括系统部开发的方法、专有技术、原版软件和技术。
  二、空间研究中心在履行本协议中开发的任何设备和(或)部件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归空间研究中心所有。这一产权尤其包括空间研究中心开发的方法、专有技术、原版软件和技术。
  三、双方在本协议下共同开发的设备和(或)部件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当一方自己使用共同拥有的产权时,可不必经另一方同意。这些产权尤其包括由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共同开发的方法、专有技术、原版软件和技术。

第十六条 发明和专利


  一、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应解释为对双方或他们的承包商和子承包商的发明和专利转让或隐含某种权利或利益。
  二、若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有共同发明时,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共同申请专利,除非JTNC考虑每一方的相应贡献,另外达成协议。

第十七条 最大努力


  双方同意,本协议第四、五、六条中所述的系统部和空间研究中心的责任是按最大努力原则解释的。

第十八条 互不追究责任和保证


  一、为本条之目的,“一方”和“双方”指空间研究中心、其有关的实体(承包商、子承包商)、前述的人员及其承保人,国防科工委和系统部、其有关的实体(承包商、子承包商)、前述的人员及其承保人。
  为避免混淆,以下的互不追究协议只有在导致损伤的一方、其有关实体、前述人员或财产系参与本协议定义的活动时发生且受损一方、其有关实体、前述人员或财产系因参与本协议定义的活动时发生的才适用。
  二、每一方同意放弃对另一方、其有关实体、前述的人员及其承保人因参与本协议除由于故意过失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的己方雇员或己方有关实体雇员伤亡的索赔。
  每一方同意放弃对另一方、其有关实体、前述的人员及其承保人因参与本协议除由于故意过失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的己方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一方的航天器和设施),己方有关实体或其人员财产的任何损坏或丢失的索赔。
  三、另外,每一方应保证另一方不因执行本协议除由于故意过失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坏、丢失,由其人员、其有关实体或人员及其承保人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而承担责任。
  每一方同意将此互不追究协议以合同或其他形式延伸到其有关的实体、人员及其承保人,要求他们不向参与本协议活动的双方、其相关实体、前述人员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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