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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二○○四年至二○○六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二○○四年至二○○六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两国的文化交往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根据二○○○年三月二十日在北京签署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同意签订二○○四年至二○○六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一)中方派遣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一行五人(部级)访问刚果(布),为期七天。
  (二)刚方派遣刚果(布)政府文化代表团一行五人(部级)访华,为期七天。
  (三)中方派遣二十人的艺术团赴刚访演,为期一周左右。
  (四)刚方派遣二十人的艺术团来华访演,为期一周左右。
  (五)中方在刚果(布)举办画展或工艺品展,随展二人,为期两周。
  (六)刚方在华举办画展或工艺品展,随展二人,为期两周。
  (七)双方将探讨互派专家进行文化艺术方面培训的可能性。
  二、文物、图书馆、档案和电影
  (八)双方鼓励两国文物主管部门互换文化遗产信息并进行专家互访。
  (九)双方鼓励两国文物主管部门在文物保护和管理方面开展交流。
  (十)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如互换出版物和互派代表团。
  (十一)双方鼓励两国国家档案馆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如互换档案信息和互派代表团。
  (十二)双方鼓励两国在电影领域开展合作,如互派代表团,互办电影周、互换电影资料。
  三、培训
  (十三)双方鼓励两国在培训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四、财务规定
  (十四)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及其他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十五)艺术团互访的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和组织演出费用。
  (十六)展览的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保险费和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十七)本执行计划不排除双方为扩大两国在相关领域进行合作而相互同意进行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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