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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承认高等教育等值的协定

  中国高校毕业生在奥地利高校攻读博士学位的许可
  一、中国硕士学位持有者可以在奥地利获准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
  二、有学位和论文的中国学士学位获得者可以在奥地利获准进入博士阶段学习。
  三、许可的依据是大学的教学大纲,并可增加补充要求〔如补充考试或(和)书面科学论文〕。

第六条


  奥地利高校毕业生在中国高校攻读博士学位的许可
  一、奥地利大学和高等专业学院的高等学校毕业文凭(Diplom, Magister)获得者可以在中国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
  二、中国高校个案审核,奥地利大学和高等专业学院的高等学校毕业文凭(Diplom, Magister)获得者是否可免于博士生入学考试以及全部博士生课程学习,像在奥地利一样直接撰写博士论文。
  三、奥地利成绩优秀的学士文凭(Bakkalaureatsgrad)持有者在中国可以根据高校攻读博士学位的条例获准参加博士课程学习的资格考试。

第七条 学位名称的使用


  一、中国下列学位的获得者

  学士xueshi      (Bachelor)

  硕士shuoshi      (Master)

  博士boshi       (Doktor)

  在奥地利可以以英语形式并在其姓名后使用其学位名称。
  二、奥地利下列学位的获得者

  Diplomgrade          (高校毕业学位)

  Bakkalaureatsgrade      (学士学位)

  Magistergrade         (高校毕业学位)

  Mastergrade          (大学专业硕士学位)

  Doktorgrade          (博士学位)

  在中国可以以在奥地利授予的形式使用其学位名称。
  二、双方将所涉及到的学位列表通知对方。该表不属于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常设专家委员会


  一、为协商实施本协定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包括可能延伸的问题,双方将成立一个常设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每方最多六名成员组成。成员名单通过外交途径提供。
  二、该常设专家委员会将根据双方中的一方的愿望召开会议。会议地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九条 有效期及生效

  一、双方以照会形式互相通知已具备本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条件。本协定自最后一份照会收到之日起生效,无限期有效。
  二、任何一方均可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方式解除协定。本协定自终止通知收到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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