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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承认高等教育等值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承认高等教育等值的协定
(2004年10月17日)


  本着进一步促进双方在科学合作和教育领域内的交流、便于两国高等学校学生到对方国家学习和深造愿望以及怀着浓厚兴趣对于欧洲波罗尼亚进程(欧洲高校一体化进程)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就旨在帮助两国学生在高校范围内继续学习和深造的考试和学习成绩的互认问题及学位名称的使用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定目的


  一、本协定旨在简化两国高等学校学生在高等院校获得的受教育证明和文凭的认可工作。协定包括对负责认可部门的建议,这些部门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做出具体的认可决定。
  二、本协定不触及各自国家有关职业的法律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奥地利所有国立和国家承认的大学和高等专业学院和中国所有经国家批准具有相应权力的高等院校以及具有学位授予权的研究机构。根据第三条第三款,本协定同时适用于中国的高等专科教育机构。
  二、双方将所涉及到的符合第一款的机构列表通知对方。该表不属于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习和考试成绩的认可


  一、对学习和考试成绩认可的依据为相关的教学大纲要求和申请者提供的学习和考试成绩证明。
  二、如根据本条第一款进行的成绩比较有差距,申请者应有机会在接受的高校完成尚缺的成绩。
  三、中国高等专科教育课程的毕业生可以进入奥地利高校的学士学位课程或高等学校毕业文凭(Diplom)课程继续学习。其学习和考试成绩可根据相关教学大纲的要求及申请者提供的学习和考试成绩证明予以承认。

第四条 文凭、考试和继续学习


  一、中国学士学位持有者在奥地利可以进入奥地利高等教育毕业文凭毕业阶段( Magisterstudium)或与其等同的学习阶段学习。
  二、奥地利各大学及高等专业学院依据各自教学大纲决定对申请者学习和考试成绩的分级和认可。
  三、奥地利大学和高等专业学院学士学位持有者及至少经过六个学期正规学习的奥高等教育毕业文凭课程( Diplomstudien)学生可以参加中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四、中国各高校根据法律规定就上述问题做出决定。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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