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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七年至二000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七年至二000年执行计划
(1997年5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加强两国在文化、教育、体育和大众媒介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根据两国1988年6月23日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条款规定,同意签订1997年至2000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1.缔约双方互派二至五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一周左右。
  2.缔约双方互派不超过20人的艺术团到对方国家访问演出,为期一周左右。
  3.缔约双方在对方国家互办图书、图片和手工艺品展览,随展一至二人,为期十天左右。《中国工艺展》于1997年赴埃塞俄比亚展出。
  4.缔约双方通过互换书刊和技术资料、互派专家等方式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国家档案馆和其他文化机构建立直接合作联系。
  二、教育
  5.缔约双方互派三人教育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一周。
  6.中方每年向埃塞方提供十个工程、能源、农业、文化、体育、新闻和医学等领域的硕士奖学金名额,中方将尽力安排埃塞俄比亚学生在用英文授课的高等院校就读。
  7.埃塞方向中方提供两个学习阿姆哈拉语的奖学金名额。
  8.缔约双方将通过适当方式交流在各自国家发展教育的经验。
  9.缔约双方鼓励和促进两国高等院校进行直接交流与合作。
  三、新闻 广播 电影 电视
  10.缔约双方将探索互派大众媒介人员的可能性,以交流在新闻和通讯领域的经验。
  11.缔约双方互换有利于人民道德教育的新闻资料。
  12.缔约双方互换有关文化、经济、社会和其他共同感兴趣的纪录片和广播、电视节目。
  13.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电影机构购买对方国家的影片。
  四、体育
  14.缔约双方互派两人体育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15.缔约双方鼓励两国体育领域的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互派运动员、运动队和教练员进行访问和比赛。
  16.中方向埃塞方提供小额物力援助,以帮助埃塞方发展各类体育机构。
  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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