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十批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1998年7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合作,经过友好协商,签定本议定书。其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埃塞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第十批中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
中国医疗队由15人组成。其工作期限,从他们抵达埃塞之日起为两年。中国医疗队的医务人员组成由双方确定。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纳兹瑞特医院。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与埃塞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勤奋地开展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四条
中埃塞双方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职称较低的医生应尊重职称较高的医生的意见。
埃塞方应根据中国医疗队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
中方应向埃塞方提交医疗队中医务人员的下列资料,以便为其办理在埃塞居住和工作的有关手续:
1.简历两份、与护照照片相同的照片两张;
2.文凭或学位证书复印件(相当于其他国家的行医证,并与之有同等效力);
3.职业证书复印件;
4.有关医疗工作经验报告。
上述资料应译成英文。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埃塞方提供。
中方将向埃塞方无偿提供部分医疗器械(包括针灸用具),由中国医疗队负责保管并在纳兹瑞特医院内使用。上述中方提供的医疗物资,由中方负责发运。关于提供药品事,双方将另行商定。埃塞方应免除上述医疗物资进口的海关税和其他有关税,负责办理这些医疗物资的报关和提货手续,包括从目的港运至纳兹瑞特医院,并负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国内工资、往返埃塞和中国的国际旅费、埃塞期间的津贴、伙食、交通(包括汽车折旧、维修和燃料费)和办公费等(包括国际运保费),均由中国政府负担。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