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方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为发放通行证的主管部门,俄方指定俄罗斯联邦边防代表为发放通行证的主管部门。
通行证应注明持证人的姓、名、父名(如有)、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居住地点,过境地点,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登记号,许可证号码以及通行证的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和发证机关。通行证应贴有持证人照片,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主管部门印章。
二、中方指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为发放许可证的主管部门。俄方指定阿穆尔州政府为发放许可证的主管部门。
许可证应注明持证人姓、名、父名(如有)、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居住地点,共同经济利用地区,传统经济活动的形式和作业时间,生产工具的类型和号码,许可证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和发证机关。许可证应贴有持证人照片,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主管部门印章。
三、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一国主管部门向另一国主管部门申请发放许可证。另一国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十五天内发放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本规则有效期。
四、许可证应根据从事传统经济活动的边民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所附《中俄共同经济利用地区传统经济活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发放。
一国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向另一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从事传统经济活动人员中的任何一个边民发放许可证。
五、如一国参加共同经济利用活动的边民发生变更,该国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向另一国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同时将退出此项传统经济活动的人员所持有的许可证交还另一国主管部门。另一国主管部门据此补发相应数量的许可证。
六、如通行证或许可证丢失或损毁,持证人应立即将此报告本国主管部门并依据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办上述证件。
七、通行证、许可证及申请表由每一国主管部门按双方商定的格式用中文和俄文各自印制。
共同经济利用活动开始前,双方通过外交途径互换上述证件和申请表的样本。
第三条
进入共同经济利用地区的交通工具应在所在国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生产活动结束后,进入共同经济利用地区的交通工具、生产工具、其它物品和传统经济活动产品应返回或运回派遣国。
第四条
边民通常应于白昼在共同经济利用地区从事传统经济活动。如边民及其使用的交通工具和生产工具因生产需要确需在共同经济利用地区过夜,派遣国主管部门应事先将其边民的数量和姓名、交通工具和生产工具的数量以及过夜原因通报另一国主管部门并征得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