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共同经济利用地区在作为本协定不可分割部分的附件一《共同经济利用地区示意图》中标明。必要时,对共同经济利用地区享有主权的国家的主管部门应在实地标示这些地区的界限。
四、边民从事的传统经济活动不应限制对共同经济利用地区享有主权的国家开发和利用该地区的权利。
第三条
在一国境内参加共同经济利用活动的人员仅限于在本协定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地区过去长期从事传统经济活动的另一国边民。双方为每一共同经济利用地区确定边民数量,在本协定附件一中指明,并不得增加。
第四条
一、边民在共同经济利用地区从事的传统经济活动形式为打草、捕鱼和耕作。
二、边民在共同经济利用地区从事的捕鱼活动应参照中俄两国政府间有关协定的规定进行,打草和耕作为季节性经济活动。上述活动的时间在本协定附件一中确定。
三、边民在共同经济利用地区不得从事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它活动。
第五条
共同经济利用活动自实施之日起期限为五年。共同经济利用活动的起止日期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六条
一、在共同经济利用地区从事传统经济活动的边民应持有派遣国主管部门发放的《中俄共同经济利用地区边境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和另一国主管部门发放的《中俄共同经济利用地区传统经济活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证件的式样、办理和签发程序在作为本协定不可分割部分的附件二《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界河中个别岛屿及其附近水域进行共同经济利用的边民及其使用的交通工具和生产工具过境简化手续的规则》中确定。
二、边民及其从事传统经济活动所必需的交通工具、生产工具和其它物品应根据本条第一款中所述规则过境前往共同经济利用地区。
第七条
一、边民在共同经济利用地区从事传统经济活动时,应遵守所在国法律,尊重其传统习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根据所在国法律承担责任。
二、边民在共同经济利用地区从事传统经济活动时,不得进入本协定附件一规定以外的任何地区。如有违反,则视为非法越界。
三、边民在共同经济利用地区从事传统经济活动时,不得携带与上述活动无关的任何物品,不得对该国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任何损害,不得新建和改建设施,不得与所在国公民非法接触。
四、两国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现有的部门间协定和条约进行合作,打击共同经济利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