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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界河中个别岛屿及其附近水域进行共同经济利用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界河中个别岛屿及其附近水域进行共同经济利用的协定
(1999年12月9日签字并于2000年1月19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为了进一步巩固中俄边境地区的和平、稳定、安宁与合作;
  本着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
  考虑到中俄两国边民的传统经济利益;
  遵循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界河中个别岛屿及其附近水域进行共同经济利用的指导原则的协定》;
  根据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线东段的叙述议定书》和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协定之目的,下列术语的定义是:
  一、“共同经济利用”系指对界河中个别岛屿及其附近水域享有主权的一国允许另一国边民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和地区按过去形成的实践方式从事传统经济活动。
  二、“传统经济活动”系指边民在共同经济利用地区过去长期从事的经济活动。
  三、“边民”系指在中俄边境地区常住并在共同经济利用地区从事传统经济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俄罗斯联邦公民。
  四、“共同经济利用地区”系指根据中俄国界东段勘界结果由一国转归另一国的、现已确定其归属的额尔古纳河(阿尔贡河)、黑龙江(阿穆尔河)中个别岛屿及其附近水域经双方商定用于边民从事传统经济活动的特定区域。
  五、“生产工具”系指边民从事传统经济活动所必需的一切生产机械、用具、维修设备和部件。
  六、“交通工具”系指用于运送边民、物资和生产工具过境前往共同经济利用地区的车辆和船只。

第二条


  一、中方将额尔古纳河(阿尔贡河)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主权的孟克西里洲渚四块地区及其附近水域和黑龙江(阿穆尔河)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主权的龙站岛组一号岛及其附近水域确定为共同经济利用地区,允许俄罗斯联邦边民在上述地区从事传统经济活动。
  二、俄方将黑龙江(阿穆尔河)中俄罗斯联邦享有主权的韦尔赫涅孔斯坦季诺夫斯基岛及其附近水域确定为共同经济利用地区,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边民在上述地区从事传统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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