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联合工作组一方人员发生变更,联合工作组有关一方协调部门应在两周内通知另一方协调部门。
第六条
本议定书条款不影响两国根据各自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双方经协商同意,可对本议定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俄罗斯联邦政府代表
李肇星(签字) 谢·维·拉夫罗夫(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成立移民问题联合工作组的议定书》附件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移民问题联合工作组章程
本章程确定移民问题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工作安排、会议筹办、提交审议文件的起草和通过程序。
一、会议
(一)联合工作组的工作根据需要以会议方式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按惯例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举行。例行会议的举办地通常在联合工作组每次会议上决定。
第一次联合工作组会议在哈巴罗夫斯克举行。
(二)在征得联合工作组另一方组长同意后,根据联合工作组一方组长倡议,可举行联合工作组非例行会议。
(三)接待方负责就举办会议的日期提出建议,告知召集会议的原因,准备会议议事日程和文件草案,并不迟于拟定会期前45天提交另一方进行协商。
(四)必要时可在联合工作组会议前举行专家会晤,起草和完善拟审议和通过的会议文件草案。
二、与会人员
(一)联合工作组会议与会人员为议定书第五条所指的双方主管部门代表。
(二)必要时,在联合工作组双方组长达成共识后可吸纳中俄其他主管部门的代表和专家参加会议。
三、会议举行
(一)会议主席由联合工作组举办方组长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