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成立移民问题联合工作组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2001年7月16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和2003年5月27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的精神,考虑到2000年11月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及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短期劳务协定》,遵循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及两国国内法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成立移民问题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旨在提高两国协调移民程序领域的协作水平,包括完善合作的条约法律基础,规范移民流动,管理外来移民,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采取共同措施预防和打击非法移民,加强两国主管部门在移民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两个月内成立联合工作组。
第三条
《联合工作组章程》作为附件是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四条
联合工作组的主要工作是:
(一)就完善两国移民领域合作的条约法律基础提出建议;
(二)交换两国移民问题的信息和资料;
(三)加强双方在预防和打击非法移民领域的合作;
(四)交流双方出入境检查的方法和手段;
(五)完善保护双方在对方境内公民合法权益的机制,保障和促进两国人员往来;
(六)解决在落实2000年11月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及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短期劳务协定》中的相关问题;
(七)研究双方共同关心的其他移民问题。
第五条
中方联合工作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代表组成。
俄方联合工作组由俄罗斯联邦内务部、俄罗斯联邦外交部、俄罗斯联邦联邦安全局、俄罗斯联邦卫生和社会发展部、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代表组成。
联合工作组中方协调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俄方协调部门为俄罗斯联邦内务部。
各方联合工作组成员不超过15人。双方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两个月内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联合工作组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