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广播和电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促进文化和艺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合作:
一、互派教师和专家进行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留学和培训奖学金名额;
三、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根据本国的法律、法规和双方均参加或缔结的国际公约,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和传统医学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开展交流,特别是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信息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联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执行计划的文化交流项目和相关费用问题,由缔约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