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航空交通协定

  一、规定航线上的飞行安全措施应根据缔约双方民航当局间的协议办理,此项协议可随时修改。
  二、缔约一方应在其领土内提供缔约对方为在规定航线上安全飞行所需的通信、导航和其他附属服务。
  三、缔约一方应在其领土内为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安全飞行指定适当的备降机场。

第七条


  一、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以经营规定航线时在其领土内装卸来自或前往缔约对方领土或第三国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权利。
  二、本条第一款不应被认为是给予缔约一方以在缔约对方领土内装运前往缔约对方领土内另一地点的收费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权利,不管上述业务的始发站或最终目的站为何地。

第八条


  一、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经营规定航线时应享有公平均等的机会。
  二、缔约双方承认以下原则,即规定航线上的航班应同公众的需要保持合理关系。缔约任何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规定航线的主要目的应是按合理的载运比率提供吨位,以适合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一方领土和运输最终目的地间目前和合理地预计到的将来的需要。
  三、在经营规定航线时,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航班应照顾到同一航线或航段上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所开航班的利益。

第九条


  一、缔约一方对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在其领土内使用机场和其他设备可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对规定航线上飞行的飞机应免征关税。缔约一方飞机在到达和离开缔约对方领土时留置在飞机上的燃油、油料、润滑油、备换零件、正常设备和航空供应品,应豁免关税、检验费的类似费用。但卸下飞机的部分或项目,除按照有关缔约方海关法交海关监管者外,不予豁免。
  三、缔约一方对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在缔约一方领土内装上飞机的燃油、油料和润滑油,豁免关税、检验费和类似费用,但在其他方面应遵照缔约一方的海关规定。
  四、缔约一方应协助安排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为经营规定航线在本国境内所需的航空燃油、油料、润滑油的供应;对缔约对方输入供对方飞机使用或安装的航空燃油、油料、润滑油、备换零件、正常设备和航空供应品,应予豁免关税,但按照有关缔约方的规定,此类物品须交海关监管。
  五、缔约一方应在其机场内对缔约对方的飞机、燃油、器材和其他财产采取对本国指定空运企业同样的警卫安全措施。

第十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