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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十四、为文化中心工作的专业人员及其配偶不需要工作许可。
  十五、为了自身保护和方便工作,驻在国主管部门应向文化中心专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颁发可辩认其工作职务的身份证件。颁发身份证不与外交优先权和豁免权挂钩。
  十六、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允许符合本附件第十二条中的条件并拥有派遣国国籍的专业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驻在国国内享受旅行自由。
  十七、在遵守驻在国现行海关管理条例和遵循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双方文化中心可免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税进口文化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用品、装饰和展览物品(适当数量的画册、海报、节目单、图书、光盘、唱片及技术教学用具、各种介质的视听材料)、日常工作所需的技术设备和办公材料。上述物品亦可免税复运出境。享受免税进口的物品必须在补交税款并在符合驻在国对出售上述免税物品规定的条件下,方可有偿或无偿转让。
  十八、缔约双方允许在文化中心工作的专业人员及其家属可免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税进口下述物品:
  (一)在到任一年期内,为在驻在国定居所需的迁居物品。这些物品必须在迁居之前使用至少半年。
  (二)个人自用物品。
  (三)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生活所需医药品。
  (四)符合驻在国有关邮寄包裹规定的重量和价值限额的赠品。
  工作人员在其任期结束后,可将上述物品复运出境。免税进口的迁居物品在补交税款和使用至少一年以后方可出售。本条款只适用于在任职期间的派遣国工作人员。
  十九、歌德学院北京分院截止到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可免税进口合理数量的公用机动车辆。在华居住一年以上,拥有派遣国国籍的工作人员每户可免税进口一辆机动车。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后,歌德学院北京分院在中国享受的免税物品中不再包括机动车辆。中国设在柏林的文化中心截止到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亦享受对等待遇。
  二十、为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文化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税收规定除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相关规定外,按驻在国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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