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自文化中心的工作人员将由各方自行任命或聘用。
五、被任命或聘用的人员可以是派遣国、驻在国或第三国公民。双方相互通报文化中心的工作人员(不论其国籍)招聘情况和这些人员的就任、离任情况。
六、文化中心开展的文化活动须遵守驻在国法律及法规。文化中心可以与驻在国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地方行政单位、公司、协会、社会团体和法人及自然人建立直接的联系。
七、缔约双方允许公众出入文化中心以及参加文化中心在其场所内或在其它地方举办的活动。第三国公民也可以参加由文化中心举办的活动。文化中心若在其建筑以外的场所举办活动,需在一个月前将活动计划通报驻在国政府有关部门。
八、文化中心组织的艺术活动或报告会亦可由拥有驻在国入境和居留许可的第三国公民完成。
九、文化中心是非营利性文化机构。文化中心可以收取其组织展示活动的入场费;接受教学课程和参加其它活动的注册费;亦可对发送的画册、海报、节目单、书籍、光盘、唱片、音像资料、各种介质的教材及与其组织展示活动有直接联系的其它物品收取适当的成本费。
十、本协定中所指的派遣方专业人员同由缔约双方为完成两国文化合作项目正式派遣或推荐的文化、科学和教育领域的专业人员享有同等地位。
十一、派遣专业人员的数量应与各自文化中心从事的工作任务比例适当。
十二、缔约双方的各自主管部门将根据本国现行法律和规定,按照申请向拥有派遣国国籍的专业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颁发居留许可,该居留在有效期内拥有多次出入境的权利。按照各自国内法律,首次颁发此类居留的最长有效期为两年并可以延长。上述人员在离开派遣国之前可以在对方国家的外交或领事机构获得驻在国入境签证。申请延长签证将在驻在国国内办理。
十三、本协定中提到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及未成年单身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