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双方的代表在必要时或应缔约另一方的要求,将组成混合委员会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召开会议,旨在对本协定框架内所开展的交流进行总结,并就进一步开展文化合作提出建议和计划。这些建议和计划亦可以照会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一、本协定将自收到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对方已完成各自国家使本协定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后的最后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自本协定签字之日起,缔约双方即可根据各自国家的法规,按照本协定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果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六个月前未经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协定,本协定的有效期将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本协定将自缔约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
第十七条
本协定一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于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歌德学院分院的议定书》将失效。
本协定于二○○五年十一月一日在柏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附件
一、根据本协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本附件中的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在柏林设立的文化中心、歌德学院北京分院、准备在上海设立的北京歌德学院上海分部以及缔约双方在对方国家今后将设立的其它文化中心和在上述中心工作的专业人员。就德方而言,文化中心即指歌德学院分院、分部。
二、双方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积极探讨相互在对方国家设立其它文化机构的可能性。
三、文化中心的活动旨在促进中德两国在文化、艺术、教育、及信息传播领域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向驻在国公众全面介绍本国在上述领域的发展和成就,以增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相互了解。文化中心将主要在本协定第二、第三和第四条所规定的领域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