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巩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并加深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本着进一步拓展两国文化关系的意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致力于加深对对方国家文化的了解,并进一步发展在各个领域和各个级别上的文化合作和伙伴关系。
第二条
为更好地介绍对方国家的文化、艺术、文学和相关领域的情况,缔约双方将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在以下几方面相互提供帮助:
(一)艺术家和艺术团的访问演出;
(二)举办展览,组织演讲、讲学和放映电影;
(三)组织文化艺术界各类人员,尤其是文学、音乐、表演艺术和美术领域的人员互访,合作举办会议以及类似活动;
(四)促进出版业、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领域的接触,鼓励进行上述领域专业人士和资料的交流;
(五)翻译文艺、科学和专业作品。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努力为所有感兴趣者提供广泛了解对方国家的语言、文化、文学和历史的机会。这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的文化交流。缔约双方支持对方国家的官方、民间机构及地方政府举办并积极参与在本国实施的文化教育的合作与交流,并为其提供便利。
二、为了在对方国家,尤其是在中小学、大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成人教育)推广本国语言,缔约双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介绍并派遣教师和专家;
(二)提供教科书和教学资料,合作编写教材;
(三)支持本国教师和学生参加由缔约方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进修班并就外语教学的现代技术交流经验。
三、缔约双方努力以适当方式,在各自国家的教科书里介绍对方国家的历史、地理和文化知识,以便更好地促进相互了解。
四、缔约双方将努力通过各自的广播和电视媒体介绍并推广对方语言。
第四条
缔约双方支持在科学、教育(包括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校以外职业培训以及成人培训机构、学校教育和职业教育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教育、研究、管理部门)、图书馆、档案馆以及文物保护方面广泛开展合作,鼓励两国上述有关机构开展以下活动:
(一)在所有共同关心的领域内开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