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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文化交流计划

  三、科学研究
  (十二)双方鼓励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和芬兰科学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发展合作关系。
  四、广播和电视
  (十三)双方鼓励广播和电视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合作项目将由有关机构另行商定。
  五、体育和青年
  (十四)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体育组织、研究机构、训练中心和体育记者间的合作和交流。合作内容将由两国体育组织另行商定。
  (十五)中方将于一九九四年接待芬方一个四人青年管理工作专家代表团。芬方将于一九九五年接待中方一个四人青年管理工作专家代表团。
  六、财务规定
  (十六)凡列入本计划的交流项目和活动,将根据以下财务规定执行:
  1.访问
  派出方负担其派出人员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旅费。
  接待方负担来访人员在其国内的旅费和急诊医疗费。
  芬方将为中方访芬人员提供每人每天一百六十五芬兰马克的生活津贴和免费住宿。中方将为芬方访华人员免费提供食、宿。
  2.奖学金
  根据第九条规定交流的奖学金生,由派出方负担其国际旅费和在对方国家学习期间的生活费。
  接待方为他们提供:
  甲、学费(包括学习计划内的补习课程及教材);
  乙、学生宿舍;
  丙、国内的交通费(包括已经同意、作为学习计划一部分的游览费用);
  丁、医疗费(指在接待国的医疗费用)。
  3.语言教师
  双方将遵守聘请语言教师的现行条款。
  4.展览
  甲、派出方负担展品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运费。
  派出方将负担随展专家的国际旅费及展品至接待方往返运输途中以及在接待方停留期间的保险费。
  乙、接待方负担随展人员在其国内不超过两周的食、宿、交通费和急诊医疗费,并负担布置展览、宣传、必要的展柜、展地和工作人员所需的一切费用。
  丙、展品在接待方展出和停留期间,接待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展品。
  5.艺术团
  派出方负担艺术团全体人员及道具抵、离接待方的国际旅、运费和保险费。
  接待方负担艺术团在本国停留期间的食、宿、交通以及有关组织演出所需的一切费用。
  七、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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