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教育和科学领域的友好关系,根据两国一九八四年一月三十日签订的文化协定,就一九九四、一九九五和一九九六年的文化交流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和艺术
(一)双方将于本计划有效期间互办艺术展览,展览的内容和日期另行商定。
(二)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互换书刊资料和交流专业人员。
(三)双方鼓励翻译出版对方国家作家的古典及现代文学作品,相互提供文学作品和目录,供对方选择。
双方满意地注意到芬兰文学信息中心、中国北欧文学研究会等机构在这个领域里所开展的活动。
如因精确翻译或出版的需要,双方将邀请作者、译者、评论家及出版者进行短期访问。
(四)双方鼓励和支持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和芬兰文学协会、北欧民俗学会在民间文学领域进行合作。
双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探讨派民俗学家代表团互访的可能性。
中方将邀请芬兰学者参加一九九四年“萨满学术会议”和一九九六年“国际民间叙事学术会议”。
(五)双方将于本计划有效期间互派一个不超过三十人的表演艺术团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演出。
(六)双方鼓励两国电影机构和电影公司进行合作与交流,交换影片资料,支持对方影片在本国放映,并应邀互派电影代表团。
芬兰将举办中国电影节,放映三至五部中国影片;中国将举办芬兰电影节,放映三至五部芬兰影片。
(七)双方鼓励并将资助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芬兰-中国协会为促进两国民间文化交流而举办的活动。
二、高等教育
(八)双方将促进两国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合作项目的范围、形式和内容将由有关机构直接商定。
(九)双方每年相互提供四名奖学金名额,奖学金生的学习专业将根据派出方的需要和接待方的可能协商而定。
(十)双方鼓励学习对方国家的语言。为此,根据赫尔辛基大学的愿望,中方同意继续派遣一名汉语教师到赫尔辛基大学任教。如中方要求,芬方将考虑派一名芬兰语教师到中国合适的高等学校任教。
(十一)中国将为自费到中国参加汉语暑期学习班的芬方人员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