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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双方指定的航空公司驻对方办事处常驻人员及执行协议航班任务机组人员签证问题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双方指定的航空公司驻对方办事处常驻人员及执行协议航班任务机组人员签证问题的换文


  (一)中方去文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根据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在汉城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临时协定,就双方指定的航空公司驻对方办事处常驻人员及执行协议航班任务机组人员签证问题建议如下:
  一、双方驻对方的使、领馆凭有关部门或指定的航空公司申请发给对方指定的航空公司派驻本国的办事处常驻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三个月一次有效签证。此类人员抵达对方国家后,应按照驻在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居留手续,并可申请获得十二个月多次有效签证。该居留证件和签证有效期满时,可予以延期或重新办理。
  二、双方各自指定的航空公司,应于每年十月底前通过外交途径向对方提交下一年度执行航班任务的本国籍全体机组人员名单一式六份。名单应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职务、国籍、护照号码和机组人员执照号码。提供名单后,如有变化,需提供补充名单一式六份,内容与原名单相同。提供名单四周后,除有异议者外,名单所列的机组人员在执行协议航班任务或执行包机和专机任务时可免办签证,凭有效护照或机组人员执照入出对方国境。
  三、双方指定的航空公司如雇用第三国籍人员作为机组人员执行协议航班任务,应另列与上述第二条内容相同的名单一式六份。在征得对方主管机关同意后,上述人员在执行协议航班任务时,可免办签证,凭有效护照或机组人员执照入出对方国境。
  四、上述任何一方的机组人员在进入另一方国境后,每次可停留四天。如因机组正常换班、患病、事故、飞机故障、气候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需继续停留时,不需补办签证;若因个人原因需继续停留时,须凭有效护照向对方主管机关申请补办签证。
  五、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的飞机如在对方境内遇紧急事故,接受国应立即为前往处理事故的人员颁发签证。
  六、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采用互换照会形式补充或者修改本协议。任何一方如要求终止本协议,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一天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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