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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协定

  为本协定之目的,双方应加强协调,不断完善各自的文物出境许可制度、文物登记制度、被盗文物信息公布制度,以及对文物进境的监管制度。

第六条


  本协定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问题,以及被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返还的合理补偿问题等,由双方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七条


  一、在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多边合作事务中,双方应充分协商,协调立场。
  二、双方应加强合作,在国际社会进一步提高公众、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机构对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危害性的意识;在协调与第三国的文化关系时与执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有关国际公约的机构增进合作,与涉嫌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机构减少或者暂停往来。
  三、双方应互相通报在国际文物市场上出现的涉及双方的非法文物,并在有关调查过程中共享与鉴定、登记、追索或归还双方流失文物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


  为监督本协定的实施,将成立一个联合委员会。联合委员会应由来自双方同等人数的委员组成,每一方应为委员会指定一位主席,作为其代表团团长。委员会成员应通过外交渠道协商确定。

第九条

  本协定自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本协定于二00七年一月十五日在马尼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文化与艺术委员会

  奥甘坡主席        单霁翔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on Preventing the Theft, Clandestine Excavation and Illicit

        Import and Export of Cultural Property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arties), both believe
that furthering bilateral cooperation in the field of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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