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共同认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领域的双边合作,是双方关系得以更深入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双方更好地实现保护人类文化遗产使命的有效措施。
考虑到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对人类文化遗产已经构成严重威胁;
考虑到双方在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领域已经具备了良好合作基础;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同意根据各自国家法律开展合作,采取预防性、强制性及补救性措施,打击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本协定所称的文物及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行为,涉及中国的,应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确定;涉及菲律宾的,应根据菲律宾的法律、法规确定。
三、双方国家法律关于文物及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规定有冲突,涉及到本协定具体执行的,由双方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条
一、为有效执行本协定,双方分别指定中国国家文物局和菲律宾国家文化艺术委员会负责双方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合作事务。
二、中国国家文物局和菲律宾国家文化艺术委员会分别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双方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合作事务的具体工作。双方的专门机构间应建立热线联系。
第三条
一、为本协定之目的,双方应及时交换信息。这些信息应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一)保护文物特别是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法律规定,以及管理部门制定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采用相同规则和标准建立的,包括考古物品在内的禁止出境文物数据库;
(三)文物出境许可证发放情况;
(四)各类文物保护和保存机构的组成和设置;
(五)地下文物埋藏和考古发现的基本情况;
(六)文物交易的基本程序;
(七)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动态。
二、上述各项信息内容应及时更新。
第四条
双方应加强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领域的人员交流与培训,特别是文物安全、文物市场管理、文物进出境管理、法律起草、信息收集和国际事务协调等领域的人员交流与培训。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