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和其它重要图书馆专家间的联系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为代表团互访提供方便。
3.双方鼓励两国出版社建立直接联系,推荐优秀文学作品,为翻译和出版提供必要的帮助。
4.双方愿意加强两国文学界之间的交流。
七、其它项目与交流
以上条款不具有排它性,双方保留逐项审查新项目及批准的可能性。
双方鼓励两国民间或非官方的交往。如有可能,双方应事先将上述组织各自商业或非商业的交流活动计划通知对方。
八、通则
除上述条款中特别注明的外,从第一款到第七款的通则为:
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派出由本计划规定的代表团和人员时,派出国应至少提前两个月向另一方提供以下情况:有关人员的履历、外语水平、抵达日期及对访问日程的建议。接待国应在收到以上情况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按照惯例,派出国负担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国内的食宿、交通等费用。
关于本计划内的艺术演出,艺术团体的国际旅费和运输费及节目准备费用由派出国负担。艺术团体的接待费、食宿、节目组织包括场租、广告、节目单、海关和境内交通费由接待国承担。如果可能的话,接待单位付出场费。
有关展览事宜,派出国承担国际旅费及保险费,接待国负责包括布展,特别是广告、场地、海关、目录印刷、境内运输等组织工作和费用。
双方重申展览场地应具备必要的空气干湿度和空气调节条件。在借出展品国随展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动展品。双方尽量为对方的展览在本国做好广告。
九、双方鼓励所有领域的创作者和艺术家的交流及互访
双方鼓励文化艺术单位的领导及行政人员的交流。
双方鼓励本国艺术家参加另一国组织的艺术比赛。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可以对本计划进行修改。
十、双方就协议执行情况交换代表团。两国文化交流的发展将促进高层人员的接触,有关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本计划于1996年4月3日在巴黎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