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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及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及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第104/99号照会,内容如下: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确认,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
  英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时,享受两国政府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定的关于英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协议规定的相应的特权与豁免。名誉领事官员应享有一九六三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的有关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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