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复照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外交与合作部国务部长
米格尔·奥约诺·恩东·米富姆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代表我国政府建议,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的规定,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两国间现存的良好关系,两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日起赤道几内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赤道几内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
名誉领事可以是协议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赤道几内亚驻香港名誉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赤道几内亚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