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研究
(二)临床研究
(三)规章、条例、规范标准的研究
(四)中药研发
(五)有关中药工业生产过程方面的研究
(六)中药产品在欧洲市场注册准备方面的研究与合作
(七)该合作计划相关人员的培训
(八)学术方面的专题研讨以及企业方面的交流合作
第七条 对于合作计划中可能进行的生物材料的交换,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法律规定及有关国际公约的精神商定。
第三章 中法中医药合作委员会
第八条 双方决定成立中法中医药合作委员会。
(一)合作委员会由两国各自任命相同人数的不超过10位主管部门成员、专家及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共同组成。合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
(二)合作委员会的主席将由中法双方各自指任一位高级人员来担任。中方主席将由中国卫生部副部长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先生担任。法方主席由法国国家工程院院长弗朗索瓦·基诺先生担任。
合作委员会设四位副主席,中方两位,法方两位,人选从合作委员会成员中产生,副主席在主席不便的情况下代替主持工作。
双方各指定一位秘书长,负责联系和处理日常事务。
(三)合作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将在该协议签订生效后进行协商,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四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会议,届时宣布合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合作委员会可以在需要的情况下召集并组建合作委员会之外的专家工作组。
(五)合作委员会将跟踪并部署合作计划,决定公开征集或推荐的重点研究项目,发布公开征集项目书并对应征材料进行集中分析、筛选,确定项目所需的资金预算以及制定与每个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条款,监控以发表文章或申请专利的形式所表现的合作项目研究成果价值。
第四章 合作计划制定及时间表
第九条 项目公开征集或推荐将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8个月内发布,并在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开放以征集应征材料。中选团队将在递交应征材料最后限定日期4个月之后公布。
(一)鼓励中法团队联合申请合作项目。单边团队申请的合作项目也会被接受并研究。合作委员会也可以在顾及项目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建议多方候选人联合申请合作项目。
(二)项目的跟踪及评估每年将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给合作委员会,并根据报告的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启动来年所需的项目研究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