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医药领域合作的协议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医药领域合作的协议》已于2007年3月1日在北京由中国卫生部长高强和法国外交部长菲利普·杜斯特-布拉齐(Philippe DOUSTE- BLAZY)分别代表各自政府签署。现报上该协定副本一份(正本已送外交部存档),请予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医药领域合作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希望,在遵守中国政府与法国政府于1997年5月1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卫生与医学科学合作协定》以及于1998年9月2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知识产权的合作协定》中所作承诺的基础上,就两国的共同利益之所在,加强并发展两国之间在中医药领域的合作。
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体合作框架
第一条 双方约定在中医药领域进行双边合作研究。该合作研究计划涉及到制订、部署并实施在中医治疗的各个不同阶段中对中药产品以及中医治疗手段的认证,以便保证安全有效地应用中医药,为民众的健康提供服务。
第二条 双方将在遵循各自国家的法律及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特别是尊重道德准则和保密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的基础上承诺进行此合作计划,并且要依据相关领域的国际标准,如“良好实验室规范(GLP)”、“良好制造业规范(GMP)”和“良好临床规范(GCP)”(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CDE并分别参考欧洲2001/83EC,2003/94EC和2001/20EC),以及国际协调委员会(ICH)所推荐的其它国际标准。为此,法方将给中方提供协助,特别是在必要的审查的运行操作上无偿提供经验。同时,在合作中,法方注意尊重和借鉴中国在中医药应用方面的经验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双方将安排一个在本协议的第三章中所定义的中法中医药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委员会”)来负责监管该合作计划,并在本协议的第六条确定的合作范围中以推荐或公开征集合作项目的形式运作。
第四条 合作计划的资金将考虑到合作委员会的运转费用以及合作项目研究经费,并由中方和法方承担对等的份额,其投入份额可以以确保项目实施的运作成本和人员费用的形式计算。合作项目同样也可以申请欧盟项目资金和其他国际合作项目资金。合作计划的资金将由合作委员会确认并且完全遵循各自国家的有关财务规程和惯例。
第五条 鉴于中国在使用中医药方面的医疗经验和独特的诊疗技术具有悠久的历史并作为中法合作的基础,法方在资金投入和利益分配时对此予以充分考虑。
第二章 合作计划范围
第六条 合作范围将涵盖下列中医药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