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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发传染病的合作协议

  3.前面两款提到的培训内容需提交指导委员会审批。
  4.负责依据中方和法方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目前为ISO9001和ISO CEI 17025标准,从事菌种管理的,尚无这方面工作经验的人员,可享受相关责任的专门培训。
  5.在进行本条款提到的人员培训时,法方向中方提供帮助并介绍其实际做法。
  6.各方人员的培训费用分别由这些人员的雇主负担,或在第七条提到的条件下各方自行解决。

第三节 P3实验室

第十四条


  1.根据本协议第二条并在第一节规定的条件内,双方决定将法方最近交付给中方的四个移动P3实验室纳入中法新发传染病和再发传染病合作范畴。
  2.这四个实验室专门用于致病源的检测、鉴别和研究。
  3.这些实验室中的每一个实验室在实际运行中挂靠一家机构并通知指导委员会,向指导委员会提交年度使用报告;后者将向其反馈咨询意见。
  4.双方鼓励将这些实验室的作业纳入与世界卫生组织开展的国际合作范畴,遵守实验室安全国际标准。这些实验室的采集结果,尤其是采集到的流行病数据将由指导委员会传递给世界卫生组织,作为经验分享的对象,包括在法国或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帮助下现场经验分享。

第四节 在上海的合作

第十五条


  1.双方鼓励中国科学院、上海市和法国巴斯德研究所在上海创建中国科学院上海巴斯德研究所(以下简称“上海巴斯德研究所”)。
  2.上海巴斯德研究所应享有非赢利机构的法人地位,具有管理和决策的自主权。
  3.双方同意在尊重本协议总体条件情况下协助上海巴斯德研究所确定在诊断、预防和治疗新方法方面的研究与开发项目,参与旨在建立临床试验中心而开展的科学合作。
  4.上海巴斯德研究所的创建和运行方式另签署专门协议。

第三章 最终条款

第十六条

  本协议应在双方完成各自必要法律程序后相互书面通知,并自后一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四年。如一方在期满前未以书面形式提前六个月通知对方不再延长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四年。
  任何一方可以书面形式,提前六个月通知终止本协议。但终止通知不影响双方在本协议范围内已经承诺并开始执行的合作项目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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