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第二条中,法方鼓励开展与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所在第一节和本节规定条件下进行中法合作。
第十条
1.双方在武汉P4实验室进行的全部科学研究计划,受中法小组指导委员会领导。
2.在必要时,指导委员会可以召集外部科学专家协助其工作。
3.指导委员会负责:
3.1.参加制定武汉P4实验室的科研计划;
3.2.对这些计划进行跟踪和评估;
3.3.确保研究计划成果的发表;
3.4.以年报形式编制研究计划的工作总结;
3.5.向中法小组提交年报;
3.6.以向其发送年报方式,通报世界卫生组织。
4.作为落实1972年公约的一项措施,在武汉P4实验室范围内实施的科学研究计划的研究工作目录及发表的有关文章将纳入中方有关申报内容。
5.在严格遵守工商秘密覆盖信息保密的前提下,指导委员会有权了解工业开发项目的信息。
第十一条
1.各方自行指定专家参与一个或多个在武汉病毒研究所下设的中法新发和再发传染病研究小组(以下简称“研究小组”)。
2.研究小组的任务是开展有关传染病因子、诊断、疫苗和治疗方面的共同研究计划。
3.武汉P4实验室向第三方国家开放应事先得到中法小组的同意。第三方国家的人员参与研究小组应事先得到指导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二条
双方务必使武汉P4实验室符合本条款对投入使用、运行和目的所规定的标准或保证。双方为达到这一目的进行互助。
1.双方在实验室的采购、建成和运行,以及以后考虑的可能的改动方面将考虑采取如下措施:
1.1 武汉P4实验室的采购阶段:
1.1.1.法方负责根据NO1334/2000条例,承诺准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P4类型的生物禁闭的完整设施所需的有形和无形技术;
1.1.2.中方在最短时间内向法方提供如下资料:
1.1.2.1.同一家法国公司签署的关于为P4实验室设计和建设跟踪的工程控制提供协助的合同复印件;
1.1.2.2.武汉P4实验室最终用途的证明;
1.1.2.3.由中方指定的主管部门与法方一个或多个出口商联合签署的关于不得将进入P4实验室的有形和无形转让技术再次出口的条文的复印件。
1.2.武汉P4实验室的建设阶段:
实验室的建立将受到中国科学院以中方名义选定的法国工程监理监督。他将负责实验室的辅助设计和工程实施跟踪,负责提供与安全相关设备(尤其是生命维持系统、过滤器等)的技术规范,负责在实验室投入使用时出具其符合标准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