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发传染病的合作协议

  3.双方承诺根据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合作协议》,履行本条款。

第六条


  1.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就解释或实施本协议中出现的任何分歧相互磋商。应双方当中的某一方要求,如果自一方或另一方提出磋商要求起的六个月内磋商未果,则将分歧提交仲裁。在实施本协议中出现的,涉及合同规定义务的争端的解决方式将在商务合同中明确。
  2.在实施本协议过程中,在其人员或财产蒙受损失时,一方不承担另一方的责任,而是同另一方进行友好磋商。必要时,双方另签协议明确这些规定。
  3.各方负责处理第三方因本方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或疏忽提出的赔偿要求。如属双方的共同责任或难以确定何方责任时,由双方平分承担赔偿。在出现赔偿要求时,双方相互帮助对方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利证据。

第七条


  1.当按本协议规定双方进行互助时,特别是技术、法律或知识转让性活动,双方将就实际采用的方式进行协商。
  2.在任何情况下,第一款均不可理解为某一方超出其预算的承诺。
  3.各方在获取第一款所指的援助时承担其费用。

第二章 共同合作计划

第一节 高安全等级实验室的共同规定

第八条


  双方确保在建立第二条中提到的高安全等级实验室的合作中遵守以下原则:
  1.借鉴Afssaps的经验,中方:
  1.1.参照法国的规章,完善关于传染病的某些病原、致病毒性微生物的持有、让与、运输、进出口许可和实施操作记录在案的相关国家法规;重点在毒、菌株的清点及其监察;
  1.2.充分借鉴法方现行规定,加强其主管部门的管理,该主管部门将负责确保双方之间的双边交流;
  1.3.开展双边交流,以使中国在非临床和临床实验方面的规章与现行国际标准接轨。
  2.法方将向中方提供其在组织实验室网络进行流行病监控方面的经验和技术。
  3.双方鼓励与国际组织或第三国,特别是欧盟成员国的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研究合作。这些国际组织或第三国参与本协议所指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研究合作的方式由双方共同审议。
  4.除第十二条所指的设施以外,由一方或另一方提出,指导委员会在政府部门支持下,对本协议所指的高级别安全设施进行任何联合监察,只要其认为对核实本协议的全部相应规定的执行情况有益。

第二节 与武汉病毒所的合作

第九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