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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发传染病的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发传染病的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或分别简称“中方”和“法方”);
  极为关注新发传染病的发生给人类造成的严重危害,重视贯彻世界卫生组织(以下简称“OMS”)二○○二年五月十八日WHA55.16号决议;
  鉴于国际社会面临卫生挑战不断加剧,确信开展预防和控制新发传染病合作是双方最高共同利益所在;
  忆及严格遵守不扩散的国际义务,特别是一九七二年四月十日签署的关于禁止研发、制造和储存细菌(生物)或毒素武器以及销毁这些武器的公约(以下简称1972年公约),法方还应遵守欧盟理事会二○○○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的CENo.1334/2000号欧盟条例(以下简称No.1334/2000条例);
  考虑到各方开展双边预防合作的利益;
  考虑到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以及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同意在二○○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在巴黎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预防与抗击新生传染性疾病的中法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卫生和医学领域内的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合作总纲

第一条


  1.双方主要通过实施一项旨在加强世界公共卫生安全的计划(以下简称合作计划),在预防与控制新发传染病及公共卫生危机管理方面采取联合行动。
  2.双方保证使该合作计划在世界卫生组织多边框架下,具有全球性特点,即遵守各自国家法律和国际承诺,特别是1972年公约,遵守不扩散原则,满足国际科学界认同的生物操作安全要求,以及生物安全要求。
  3.在第二条中确定的合作计划,由在第四条中确定的中法新发传染病小组领导实施,小组中方主席由科技部和卫生部共同任命的一位高级人士担任,法方主席由研究部和卫生部部长共同任命的一位高级人士担任。双方主席各指定其一位助手,在必要时,代其主持工作。

第二条


  双方决定实施的预防和控制新发传染病合作计划,严格履行第一条第2款提及的双方义务。双方合作涉及以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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