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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九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互访代表团和人员的费用:
  1.短期访问:
  (一)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二)接待方负担全部食宿费用,并付给艺术团成员零用费;
  (三)接待方根据访问计划负担国内交通费用;
  (四)接待方负担急病或事故的医疗费用。
  2.长期访问:有关机构就费用条件另案商定。
  奖学金

第三十七条


  埃方向中国学生提供:
  1.研究生每月200埃镑;
  2.本科生每月140埃镑;
  3.免收学费;
  4.免收在校医院或政府医院的费用;
  5.学生入学后居住在大学城;
  6.免收上述款项的赋税。

第三十八条


  中方向埃及学生提供:
  1.硕士生每月500元人民币;
  2.博士生每月550元人民币;
  3.本科生每月420元人民币;
  4.免收年度学费;
  5.免费提供教材;
  6.免收住宿费;
  7.免收医疗费,包括在校医院治疗和有关医院治疗及住院的费用;
  8.每两年资助安排一次中国境内的集体旅游;
  9.入学时发给每个学生冬装补助费;
  10.学生入学后居住在大学城;
  11.免收上述款项的赋税。

第三十九条


  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展览

第四十条


  双方有关机构商定在对方国家办展和参加文化活动的费用条件等。
  总则

第四十一条


  各方通知对方以下事宜:
  1.出访人员姓名;
  2.人数;
  3.访问要求;
  4.访问日期(访问开始前至少两个月通知对方);
  5.被推荐享受奖学金者的材料(开学前六个月寄给对方);
  6.掌握的外语及其程度;
  7.至少提前三周将确切的抵达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四十二条


  各方根据本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尽力使对方学者接触档案室、图书馆和科研所。

第四十三条


  各方拟将在各自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文化会议通知对方,以提供给双方有关学者参加的机会。

第四十四条


  各方可视需要提出本计划之外的具体项目,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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