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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执行计划


  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间的文化关系,根据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在北京签署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缔约双方商定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文化、艺术和体育领域的计划如下:

第一条


  厄立特里亚国政府将派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接待:
  1.由三至五名文化官员或来自不同文化领域的人员组成的代表团于一九九五年下半年访华,参观考察中国各类文化机构,为期十天左右。
  2.十人左右组成的表演团体于一九九七年年初访华十四天。
  3.一名档案人员于一九九八年上半年访华,考察有关业务机构,为期不超过十四天。
  4.厄立特里亚艺术展览于一九九八年赴华展出十四天,随展一至二人。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派遣,厄立特里亚国政府将接待:
  1.由三至五名文化官员或来自不同文化领域的人员组成的代表团于一九九七年下半年访厄,参观考察厄立特里亚各类文化机构,为期一周左右。
  2.中国艺术展览于一九九七年赴厄展出十四天,随展二人。
  3.由十人左右组成的表演团体于一九九七年访厄七天左右。

第三条


  1.双方鼓励两国体育组织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由两国有关体育组织联系、商定。
  2.双方鼓励两国在文化遗产和博物馆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将由双方有关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3.双方鼓励两国开展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领域里的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将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第四条


  1.执行本计划的细节(人数、访问时间、抵离日期及地点)将由双方提前一至两个月通过外交途径确定并通知对方。
  2.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将由双方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五条 财务条款

  1.派出方负担本执行计划中规定的互访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零用费和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2.送展方负担本执行计划中规定的有关展览的往返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场地安排、宣传和展品安全所需费用。
  本执行计划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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