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文化协定二○○五年至二○○八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为加强两国在文化、教育、广播和影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特签署二○○五年至二○○八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文化艺术
一、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政府文化代表团(3-5人)到对方国家访问,为期不超过7天。
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表演艺术团(不超过25人)到对方国家访演,为期不超过10天。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办一工艺或美术展览,为期10天,随展2人。
四、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鼓励两国文化艺术团组或人员互访,从事交流活动,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五、双方鼓励两国在文化遗产和博物馆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将由双方有关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二条 教育
六、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双方派教育代表团互访,具体事宜将由双方有关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八、双方鼓励教育专家互访。
九、中方每年向厄特方提供10人/年奖学金名额用于招收研究生和进修生。具体选择方法及财务安排将按中国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广播、影视
十、双方鼓励两国在广播和影视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如互换信息和资料等。具体事宜将由双方有关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四条 财务规定
十一、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费用。
十二、双方互派的艺术团组,由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往返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保险和承办演出的相关费用。
十三、双方互办的展览,由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保险和组织展览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其它规定
十四、本执行计划条款不排除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共同认为有必要的交流项目。
十五、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如发生其它问题和分歧,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