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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发展两国间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利原则,通过交流有助于两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科学技术知识、经验和成就,发展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一)相互派遣专家对对方国家的科学技术知识、经验和成就进行考察或进行专业实习;
  (二)相互聘请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经验;
  (三)相互提供用于专门项目的科学技术信息和资料;
  (四)组织科学技术研讨会和培训班;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实施本协定成立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混委会由双方指定人员组成。
  混委会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举行会议,具体日期和会议日程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休会期间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批准补充事项并列入年度合作计划。

第四条


  混委会负责检查有关执行本协定的事宜,提出合作计划,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向双方提出建议。
  双方可建议召开研究专门项目或课题的特别会议。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厄瓜多尔外交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必要时,双方可指定专门机构执行本协定下的项目。有关执行本协定未预见的事宜将通过专门协议解决。

第六条


  双方同意,执行本协定的费用负担办法如下:
  (一)派遣专家进行考察或实习,派遣方负担专家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旅费、食宿和市内交通费。
  (二)聘请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派遣方负担专家往返国际旅费、住宿费、办公费、医疗费、国内交通费和生活费(包括伙食费和零用费)。生活费标准参照聘请方当地同等人员的待遇确定,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商定。
  (三)相互提供用于共同研究或双方参与的专门项目信息和资料,费用互免。资料和经济利益共享,合作不应违反国家、地区或国际上有关保护生物多样化和环保等方面的法规。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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