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一九九四年经济贸易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协定的规定,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九九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间在相互联系基础上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将按照附件一(在相互联系基础上自俄罗斯联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和提供服务范围)和附件二(在相互联系基础上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出口商品和提供服务范围)及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间相互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结算账户清单)进行。上述附件是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的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义务将由本议定书附件二列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组织和附件一列明的俄罗斯联邦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俄罗斯联邦对外经济联络部协调下签约执行。
双方将通过各自主管机构创造必要条件,以完成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的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义务。
第三条
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的相互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结算,将通过中方的中国银行和俄方的对外经济活动银行为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列明的中国外贸组织和俄罗斯外贸组织间进行结算而分别开立的专门账户,以瑞士法郎办理。所述结算不动用两国间可自由兑换货币。
两国上述银行将自本议定书签字之日起三周内确定开立账户和办理结算的具体程序,并由其通知两国的有关组织。如果上述任何一个专门账户的差额超过经该账户供货总额的百分之四,则其超出部分将按年利百分之四计息。每一个专门账户的摆动额在本议定书附件三中列明。
在结束上述账户的结算之后,账户的可能差额和利息由合同双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俄罗斯联邦对外经济联络部协商处理。
对“伊敏”、“蓟县”、“绥中”电站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将在本议定书附件一所列数量之外以部分、双方商定数量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支付。
第四条
本议定书项下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将在根据由中国外贸组织和俄罗斯外贸组织参照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市场相应商品和服务的现行价格签订的合同基础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