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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进出口商品合格评定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进出口商品合格评定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协定》,为促进两国贸易发展,各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人类的生命和健康、保护动植物和环境。双方高度重视排除相互贸易间的技术壁垒,努力保证产品合格评定符合技术法规、标准,不为双方贸易增加障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范围内,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损害两国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双方将尽可能参照贸易性技术壁垒协议处理双边商品合格评定问题。

第二条


  双方授权执行本协议的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俄罗斯联邦政府为俄罗斯联邦标准计量认证委员会。

第三条


  双方将在对互供商品执行标准和计量规定方面以及减少合格评定差别方面进行合作。主要包括:
  进出口商品合格评定方面,包括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认证和测试实验室认可;
  互供商品标准方面,包括对国家标准、标准技术文件与国际标准规定的协调;
  合格评定的计量和计量保障方面;
  培训和提高上述领域专家的业务水平。

第四条


  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合作将按计划、协议和合同实施。同时,主管部门经协商同意可增加上述领域的合作内容或具体合作项目。

第五条


  本协议的合作可以下列形式进行:
  交换本国法律文件、技术法规、标准及其他标准技术文件、定期刊物及其他信息;
  共同进行科研和交换成果;
  管理人员及专家互访和交流(或派代表团);
  互派教师培养和提高专家的业务素质;
  共同组织专家学术讨论、学术座谈;
  在两国各自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经双方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建立与执行本协议有关的合作机构。

第六条


  本协议的合格评定适用于进口国的法律文件、技术法规和标准中规定必须保证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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