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一方为缔约另一方持公务护照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构(俄方包括俄罗斯联邦驻华商务代表处)常驻人员及随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先颁发一次签证,在其赴任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再颁发四年多次有效签证。
第九条
缔约一方根据缔约另一方外交部领事司(局)的照会,为缔约另一方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构(俄方包括俄罗斯联邦驻华商务代表处)常驻人员的非随任亲属(配偶、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颁发包括一年多次有效的签证。
第十条
缔约一方根据缔约另一方外交部领事司(局)的照会为执行公务的缔约另一方公民颁发包括一年多次有效的签证。
第十一条
缔约一方公民如系国际列车乘务人员,随车执行公务时凭有效旅行证件和车组人员名单入、出、过境缔约另一方并在其境内临时逗留,免办签证。
上述人员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如遇例行换班、生病、列车出故障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可凭接待方有关机关的证明并列入其出境所乘列车车组人员名单,免办签证逗留和出境。如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出境,须补办签证。
第十二条
缔约一方公民如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俄罗斯联邦国籍海、河船舶的船员,随船执行公务时可凭有效的海员证入、出缔约另一方国境和在该船停泊港口所在市或区(县)境内临时逗留,免办签证。
如上述人员遇特殊情况不随船离境或需进入该船停泊港口所在市或区(县)以外地区,须补办签证。
第十三条
缔约一方公民如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俄罗斯联邦指定空运企业机组人员,在执行中俄间定期客、货航班任务时,凭有效旅行证件和机组人员名单免办签证入、出、过境缔约另一方及在其境内临时逗留。
缔约一方高级官方代表团所乘专机机组人员,凭有效旅行证件和机组人员名单免办签证入、出、过境缔约另一方及在其境内临时逗留。
上述人员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如遇例行换班、生病、飞行器故障、恶劣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可凭所属空运企业办事处的公函,免办签证逗留和出境。
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凭指定空运企业公函为其公司执行非定期航班(包机)飞行任务的机组人员颁发两年多次有效签证。
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凭航班飞行许可为非指定空运企业非定期航班机组人员逐次颁发签证。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