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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
(2000年2月29日签字并于2001年5月25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睦邻关系的愿望,为完善两国公民相互往来秩序,根据平等互惠原则,议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一方公民可凭有效旅行证件在本协定规定的条件下入、出、过境缔约另一方并在其境内临时逗留。

第二条


  本协定所指的有效旅行证件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海员证。
  俄罗斯联邦公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注明持照人为俄罗斯联邦国籍的苏联普通出国护照、出国护照、护照、海员证(海员身份证)、返回俄罗斯联邦证明书。

第三条


  持有本协定第二条所指有效旅行证件的缔约一方公民须经对双方和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出和过境缔约另一方,并履行对方法律规定的必要手续。

第四条


  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为外国公民制定的登记、居留、旅行和过境的规定。

第五条


  缔约一方公民乘坐国际航班过境,持本协定第二条所指有效旅行证件和联程机票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且不出机场,免办签证。

第六条


  持有效外交护照的缔约一方公民及加注在同一本护照内的偕行未成年子女入、出、过境及逗留缔约另一方,免办签证。

第七条


  缔约一方公民如系以下列人员为首的正式代表团成员(记者除外),持有效旅行证件,凭交给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代表团正式名单可免办签证入、出、过境缔约另一方并在其境内停留:
  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副主席。
  俄方--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主席、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主席。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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