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医疗卫生合作协议
(1997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即中方和阿方)为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双边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阿方的请求,中方同意向阿尔及利亚派遣医疗队。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制药、药检方面开展合作,合作生产医疗需要的药品。
第三条
双方同意开展传统医学方面的合作,同意在阿尔及尔设立针灸中心。中方同意派遣针灸医生到该中心工作。
第四条
关于派遣医疗队、合作生产药品和设立针灸中心的有关具体合作事宜将另签协议。
第五条
双方同意互派医务人员进行经验交流、考察访问和在双方感兴趣的领域进行合作研究。
第六条
根据第五条派出的人员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出方支付,接待方支付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费用。
第七条
根据第五条派出的人员,如在互访逗留期间患病或遇意外事故,接待方应提供必要的免费医疗。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六年。本协议到期前三个月,若任何一方未提出异议,则自动延长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