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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七年文化教育交流计划

  第十二条 中方将保证协助阿尔巴尼亚专家在电影领域内的技术进修和深造,为此:
  1.中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间派出2名电影专家参加阿尔巴尼亚电影节;
  2.双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在自己国家首都举办对方国家的“电影日”活动。
  第十三条 双方将根据需要与可能互派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电视纪录片和故事片节,为期10天。
  第十四条 中方将在1994年10~11月签署的中国广播电视公司代表和阿尔巴尼亚广播电视代表之间达成的谅解信的基础上,愿意协助阿方进行电台技术改造和人员培训。在此范围内:
  1.中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向曾经于1996~1971年期间按照中国工艺技术安装起来的地拉那广播电台发射台提供零配件以及现代化的录音与存档设备。
  2.中方可在本计划有效期间租用阿方电台的空闲线路向第三国方向转播自己的广播节目。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通讯社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将派出1~2名记者互访,为期10天。

第四部分 一般规定和财务规定

  第十六条 本计划内的各项活动将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
  第十七条 依据本计划规定,派遣方至迟在其所派人员或团组启程前两个月将他们的个人材料、逗留时间、访问计划、掌握何种外语等情况通知接待方;至迟在启程前一个月将他们的准确行期、抵达时间、所乘交通工具等事项通知接待方。
  第十八条 关于教育方面的一般规定:
  (一)关于留学人员:
  每年4月15日前,交换奖学金生候选人申请材料;
  每年7月15日前,互相通报录取结果。
  (二)关于语言教师:
  上年12月15日前,提出下一学年聘请教师申请;
  每年4月15日前,提交教师人选材料;
  每年7月15日前,发出聘用通知。
  第十九条 为实现本计划中的各项活动,派出方必须提前三个月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接待方,在此范围内:
  派遣方需向接待方提供有关展览方面必要的英文资料和信息,以便接待方印制说明书,为随展人员或随展小组制定访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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