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七年文化教育交流计划
(1996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为在文化、教育和科学领域内进行合作与交流,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教育
第一条 双方鼓励大学和高等学院之间加强现有的合作和交流。
北京大学和地拉那大学将在互换教材、教学大纲以及公开出版物方面合作并给对方以协助。
第二条 在计划期间内,双方互换2~3名奖学金生在对方大学学习语言或其它专业,或者大学毕业后进修。
第三条 双方将在本计划期间鼓励互换教育专家,以便了解对方国家的教育体制,互换语言文学专家在对方国家大学或其它高等学校任教。具体事宜,由双方主管部门另行商定。
第四条 双方鼓励在(普通)教育、高等教育领域内以及在双方感兴趣的科研领域内举办讲学活动并交流经验,互相邀请参加在自己国家举办的学术会议、研讨会、国际性科学会议,并尽可能协助对方参与此类活动。
第二部分 文化艺术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作家和艺术家组织之间进行合作,鼓励交换艺术作品,创造参加各种国际艺术比赛的条件。
第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将互换一个造型艺术展览,随展人员2名,展期为7至10天。
第七条 阿方将于1997年派出一个小型古典音乐小组赴中国演出,为期7至10天。
第八条 中方将于1997年派出一个由12名古典音乐家组成的音乐家小组赴阿尔巴尼亚演出,为期7至10天。
第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之间建立合作关系,互换图书目录、期刊以及对方感兴趣的出版物的影印件。
第十条 双方鼓励体育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具体项目由双方体育部门商定。
第三部分 广播电视和新闻
第十一条 双方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阿尔巴尼亚广播电视总局合作协定的基础上,在广播电视领域进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