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希腊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就希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协议的换文
(2004年2月11日)
中方复照
希腊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希腊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第F.090/4/AS112号照会,内容如下:
“希腊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希腊政府确认,希腊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希腊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希腊共和国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江西省和上海市。
二、希腊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希腊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对等原则,为希腊驻上海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双方将本着友好和互谅精神,并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于北京
希方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希腊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希腊政府确认,希腊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希腊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希腊共和国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江西省和上海市。
二、希腊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希腊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