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框架协议
(2004年7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中国)为一方;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即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巴林王国、沙特阿拉伯王国、阿曼苏丹国、卡塔尔国、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称海合会国家)为另一方(以下称缔约双方);
认识到相互间既存友谊的重要性,愿意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和加强中国和海合会国家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并遵循双方现行的有关法律制度,双方达成框架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各个领域的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鼓励在这些领域里的必要信息和技术经验的交流。
第二条 缔约双方探讨扩大双方贸易关系并使之自由化的具体途径和手段,为此双方同意通过本框架协议启动自由贸易区谈判,同时考虑自身国际义务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
第三条 缔约双方致力于通过以下方式为扩大贸易交往创造良好条件:
(一)加强双方之间对外贸易信息的交流;
(二)清除关税和非关税方面的壁垒;
(三)鼓励企业界,尤其是与外贸有关的企业、机构之间的联系;
(四)重视培训和技术转让。
第四条 缔约双方致力于采取措施,以鼓励相互间的资本流动,建立合资项目,为双方企业在经济、贸易、工业等各个领域的投资提供便利。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双方国家的经济、贸易、技术团组和代表的互访和鼓励举办临时展览,并为此提供便利。
第六条 根据本协议,建立经济、贸易、投资、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定期或在必要时轮流在双方召开。会议的级别届时再予以确定。
联委会的职责如下:
(一)跟踪本协议各项条款以及由本协议派生出来的双方之间的各协议、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二)解决由于对执行本协议各项规定的解释不同而可能产生的问题和争议;
(三)制定旨在确保加强缔约双方之间经济、贸易、投资、技术合作以及加强双方经济关系,增加贸易额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