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的采购以及聘请咨询服务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办理。
3.03节 银行和借款人因此同意,《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分别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征地等)所规定的义务,应由浙江电力局根据《项目协定》2.03节执行。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所有根据费用总表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的费用支出,借款人应当:
(1)按照健全的会计核算程序,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上述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2)保证所有证明上述费用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他文件)一直保留到银行收到最后一次自“贷款帐户”提款的那一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再保留一年;
(3)使银行的代表能够审查这类记录。
(b)借款人应当:
(1)由银行可以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款(1)段所述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2)在上述审计师完成审计后尽快,最晚不迟于被审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向银行提供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范围和详细程度依银行的合理要求而定,应包括该审计师的独立意见书,以说明在被审计年度中提出的费用汇总表,以及与提出费用汇总表有关的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是否能可靠地证明该笔款项的提取。
(3)向银行随时提供其合理要求的与上述记录、帐目和审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银行的补充规定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k)段的规定,补充以下条款:
(a)浙江电力局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应由它履行的各项义务;
(b)由于在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导致一种特别情况,使浙江电力局无法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它应履行的义务;
(c)由于修改、中止、取消、废除或放弃《章程》,而使浙江电力局履行《项目协定》的义务的能力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d)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权力机构将采取解散或撤消浙江电力局、或者中止其业务活动的任何行动。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款,补充规定如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