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节 本项目的截止日期为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或银行另行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借款人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年利率及时交付利息。此项年利率为0.5%加上该利息期开始前刚结束的上一个“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费用”。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费用”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开始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定之日在内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费用”系指银行于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已经提取而未偿还的借入款费用,由银行以合理确定的年利率表示之。
(iii)“半年期”系指日历年度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2.06节 利息及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五月一日和十一月一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中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的本金。
2.08节 浙江电力局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以采取本协定2.02节以及《通则》第五节的规定中所要求的或允许的各种行动。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规定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出承诺,为此,除了对履行本《贷款协定》所规定的任何义务不受任何限制性约束外,借款人还应使浙江电力局履行《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应采取必要的或适当的一切行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使浙江电力局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不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涉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应依据借款人和浙江电力局之间签定的《转贷协定》,把本贷款资金按照银行认可的条款和条件转贷给浙江电力局:
(1)该笔贷款资金将于二十年内还清,包括五年宽限期,年利率同世界银行的可变利率,不包括贴水;
(2)承诺费和转贷贷款偿还的外汇风险(美元与借款人的货币之间)由浙江电力局承担。
(c)借款人应根据《转贷协定》行使其权力,以维护借款人和银行的利益,实现本贷款的目的。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定》或其中的任何条款。
(b)借款人在本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不限于以上(a)段所述内容;在根据《项目协定》4.02节的条款确定浙江电力局电价的结构和水平时,借款人应考虑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签定的《北仑港火电项目贷款协定(贷款号2706-CHA)》中规定进行的电价研究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