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北仑港火电扩建项目)
(1988年10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于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信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在项目的可行性及重要性,要求银行对本项目予以资助;
(B)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帮助下由浙江省电力局(以下简称“浙江电力局”)执行,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浙江电力局得到本协定所提供的贷款;
鉴于银行已经同意,基于上述情况,按照本协定以及银行与浙江电力局在同日签定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和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简称《通则》),除了删去其3.01节中最后一句以外,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个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所使用的词汇,除了上下文另有规定者外,其词义均与《通则》中所作的解释相同,下列新用的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签定的同日银行与浙江电力局之间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项目协定》所有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在内;
(b)“转贷协定”,系指借款人与浙江电力局按照本协定3.02节(b)款的规定所签署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转贷协定》的所有附件在内;
(c)“浙江电力局”,系指按照其《章程》建立并开展业务的浙江省电力局,它是借款人的一个国营企业;
(d)“章程”,系指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四日颁布的《浙江省电力局章程》;
(e)“专用帐户”系指根据本协定2.02(b)款中所指的帐户。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的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六千五百万美元(165000000)等值的贷款。
2.02节 (a)此项贷款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用以支付协定〈附件2〉中所列本项目所需的、应由本贷款支付的已经发生的(如经银行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银行开立并保持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出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5〉的规定。